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丹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咨询电话 | 0914-3326971 |
责任股室 | 注册分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3322760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丹凤县中心街13号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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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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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 |||
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告知理由)。 | |||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